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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工商联鞋跟商会组织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全称:温州市工商联鞋跟商会(简称温州市鞋跟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性质
本商会是以我市包括自愿申请入会的各县(市、区)已形成的鞋跟行业生产经营体系,包括鞋料及其原、辅材料、机械设备等为基础,由企业(生产经营),事业(社团、研究、院校)等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全市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和会员服务,为鞋跟行业服务,为进一步促进温州鞋业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温州市工商联合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受政府和主管部门委托,做好行业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在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企业支持下,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意图,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本行业的利益。
第五条 本商会设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鹿城路广化商厦2幢4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搜集分析本行业的国内外基础资料与动态信息,编印行业信息资料,开展信息咨询服务,研究本行业的技术经济发展方向与目标,提出本地区的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联系,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经济技术协作与市场竞争中发生的问题,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建立行业和企业自律机制,制订行规行约,搞好行业自治管理,围绕企业基础管理工作,开展相应的专业活动,参与本行业的标准制订、修订工作。开展对本行业商品的自检互检,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检测监督;
(四)增强会员企业开拓市场的能力,举办行业性展销会、展览会,组织会员单位的产品在国内外展览,组织技术交流、合作开发、推广科技成果、企业管理诊断、技术经济论证等活动;
(五)开展促进产品质量提高的活动,实施名牌战略,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专业人员,提高企业素质;
(七)促进对外开放,积极开展和相关的国际民间经济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交流活动,在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进出口等方面进行信息交流与业务合作,促使企业形成统一的对外立场;
(八)帮助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总结,推广行业内企业改制,联合发展经验,促进行业发展;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同行企业的共同利益,对外交涉和协调彼此利益;
(十)根据国家经济建设总任务,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宣传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及时反应会员的合法要求;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参加行业内新产品及技改工作论证、验收工作,提出行业引进项目审查意见,承办会员企业与其它社团委托工作;
(十二)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
(十三)通报行业内突发事件及需要通报事件。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凡本行业内,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本商会团体会员;
(二)凡热心于我行业的发展,并作出一定贡献的有关人士,均可申请入会,作为本商会个人会员;
(三)凡要求入会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提出申请,承认本会章程,经批准可以成为本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团体会员的代表应是该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
(四)根据工作需要,本商会可聘请有关领导及资深专家担任协会名誉服务或顾问。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会长授权办公室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市工商联有权委任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义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用于本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年2月1月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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